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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野生動物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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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的危害是野生動物與人類、農作物或其他人為設施接觸時產生的利益損失,也就是野生動物與人類的利益衝突。野生動物的危害自古有之,但近年來,隨著人口增加及土地利用的擴展、環保意識抬頭與保育觀念提昇,野生動物族群增加,使得該衝突有日益嚴重及複雜的趨勢。近年來,因近山區作物常遭野生動物採食,影響作物收成,致迭遭民怨,因此野生動物危害防治已成為野生動物族群管理重要的課題。

一般會危害農作物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常見的包括水鹿、台灣獼猴以及保育類鳥類為主。一般而言,常見造成農作物損失的保育類鳥種有:烏頭翁、台灣藍鵲(蓮霧、水蜜桃、印度棗、枇杷、柿子、葡萄、蕃茄、甜椒、小胡瓜、碗豆‥等);黃魚鴞(鱒魚);鳯頭蒼鷹(放山雞)。而哺乳動物則以台灣獼猴之危害較為大眾所重視,大多數山區栽植的農作物是台灣獼猴可能取食的對象,像孟宗竹筍(春筍為主)、桂竹筍、龍眼、荔枝、香蕉、柑橘、柳橙、鳳梨、芒果、木瓜、梨子、柿子、桃子、李子、蕃茄、釋迦、番石榴、枇杷、南瓜、玉米、甘藷、樹薯等均是。通常水果類作物從收成前到生產期間皆可能受到台灣獼猴的危害;竹筍只要冒出地面,就有可能受害;鳳梨葉、甘藷與樹薯則因隨時可被台灣獼猴取食,不受產季侷限,全年皆可能受害。

目前處理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係以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為主要依據,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如有危害農林作物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倘民眾種植作物發生野生動物危害情況,可依野保法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獵捕。現行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的防治並非是以撲滅動物來確保人類利益的傳統作法,防治的措施必須在合法、無害於生態環境、符合社會公眾的價值選擇下,仔細小心規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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