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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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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的9大類有形文化資產中,只有第9目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這2類屬於自然資產,其定義為:「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其中自然地景可再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2種,自然紀念物再區分為「珍貴稀有植物」、「珍貴稀有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3種,這些即為我國自然資產(Natural Heritage,翻譯又稱自然遺產、自然襲產)的代表。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有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之區別,國定屬於國家級,直轄市定及縣(市)定則屬於地方級。

107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成立並職掌海洋保育業務,平均高潮線以下,屬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由海洋委員會擔任中央主管機關。
陸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擔任中央主管機關,自112年8月1日起由農業部管轄。
瀏覽人次:29159 最後更新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