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生動物輸出入管理

:::
為配合全球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因貿易行為影響野生物生存之共同目標,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之輸出入規定,辦理相關輸出入案件(包括活體及產製品)之審核,及因違反輸出入法令而判決沒收、沒入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處理。為強化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管制,防範外來種入侵,並配合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相關輸出入管制規範,108年7月29日修正「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以維護自然生態完整性為最高原則,並考量行政管理效率,簡化輸入申請程序,兼顧貿易自由化之全球趨勢。

依據「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相關陸域野生動物活體、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申請同意,並取得同意後,始得辦理輸出入相關程序。
另為配合CITES秘書處相關政策之執行,欲申請華盛頓公約附錄之陸龜輸入,請提供繁殖場域之相關圖文資料,俾便審查辦理。
申請海洋野生動物之輸出入,請於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建置之「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辦理。
瀏覽人次:12100 最後更新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