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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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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保育署為保護涵蓋國有森林內各種不同代表性生態體系及稀有動植物,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於65年擬具《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依第13條:「發展國有林地多種用途,建設自然生態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保存天然景物之完整及珍貴動植物之繁衍,以供科學研究,教育及增進國民康樂之用。」設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後因精省作業,以及《文化資產法保存》和《野生動物保育法》陸續公佈實行,爰經重新檢討定位後,大部分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業先後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森林法於93年增訂第17-1條「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農業部據以訂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並依法重新公告了雪霸、甲仙四德化石、十八羅漢山、海岸山脈台灣蘇鐵、關山台灣海棗、大武台灣油杉等6處自然保護區。

各自然保護區現仍持續野外之調查工作,除實施經常性的生態資源調查及巡邏保護工作外,並收集各項基本生態資料等,同時針對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種或具代表性之生物種實施監測計畫,設立有管理站及監測站;另應自然生態知識推廣之需求,亦於幾個自然保護區內或周邊區域設立教育解說展示館,更於其外圍辦理自然生態教育解說服務,以加強推廣生態保育之知識。
瀏覽人次:57851 最後更新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