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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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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民國78 年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受到嚴格保護;例如走私或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最重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機關於查察或審理案件時,有關查獲物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鑑識結果實為判定有否違法之重要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規定,於92 年間概括選任行政院農委會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物種鑑識」事項之機關;93 年配合組織調整,相關業務由林務局接辦。112年組改後,仍由林業保育署辦理。

為提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之查緝及鑑定效率,並提高鑑定準確性,已陸續編印各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鑑定圖鑑20 餘種、建立產製品鑑定實驗室3 處及處理中心1 處。為縮短海關或地方政府查緝取締時相關物種或其產製品之鑑識時程,特建置「野生動物虛擬鑑識中心」,執行現場所拍攝之數位照片,透過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及快速便利之操作特性,上傳至該網站,無須專家到場,即可於短時間內獲知鑑識結果。此外,更開發全球首創之鯨豚肉快速檢驗試紙1 式,在第一時間(約10 分鐘)即能判定是否為保育類鯨豚肉,有效提升偵辦效率,並促進與美國等之國際技術交流。
瀏覽人次:12929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