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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飼養管理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章野生動物之管理(第31條至第39條)規定辦理,主要規範管理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登註記、飼養、繁殖、買賣、陳列及展示等行為,並訂定2項管理辦法,以管理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與加工等行為。於89年11月30日修訂「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規範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之申請以及照養須符合動物福利並提供安全環境空間;於103年12月9日修訂「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為兼顧民眾生計、動物福利、野生動物資源永續利用,並考量行政管理及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業實際現況,訂定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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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