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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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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審議會原名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因應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05年7月27日修正施行,原列於自然地景下之「自然紀念物」,提列為另一類文化資產,與「自然地景」併列相同位階,又106年「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修正,因此本審議會自第7屆起更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符合國定自然地景、國定自然紀念物等各類別自然資產審議之規定,屬中央級之審議會,委員名單亦自本屆起開始公布於機關網站。112年8月1日起,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本審議會奉准修正為「農業部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組成對應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專責審議直轄市定、縣(市)定之自然資產,屬地方級之審議會。

 

瀏覽人次:7270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