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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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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是可能具有指定為文化資產「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潛力的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植物或礦物,
因目前暫無立即性的破壞威脅,或尚未完成更詳細的研究評估,所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以列冊追蹤方式處理,
並定期訪視注意後續狀況,再視重要之優先次序與各年度經費編列情形,陸續完成研究與指定評估之工作,或持續維持追蹤之身分,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9條規定,可由主管機關定期普查,或是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列冊追蹤的內容,詳見下列清冊。

瀏覽人次:13610 最後更新日期:20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