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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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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我國自民國78年頒佈野生動物保育法後,即積極推動各項有關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及野生動物保護區域之設立,並自80年起,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由農業部(農委會)公告劃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再由地方政府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迄今共劃設了21處;其中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及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等2處,為農業部(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後,逕行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

107年4月28日起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正式成立,承接辦理海洋保育事務,是以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澎湖縣望安島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澎湖縣貓嶼海鳥保護區等5處野生動物保護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已移交其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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