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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我國自民國78年頒佈野生動物保育法後,即積極推動各項有關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及野生動物保護區域之設立,並自80年起,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由農業部(農委會)公告劃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再由地方政府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迄今共劃設了21處;其中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及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等2處,為農業部(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後,逕行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
107年4月28日起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正式成立,承接辦理海洋保育事務,是以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澎湖縣望安島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及澎湖縣貓嶼海鳥保護區等5處野生動物保護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已移交其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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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