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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成立時間 |
民國90年06月08日 |
修正時間 |
民國114年6月30日、民國93年09月23日 |
面積(公頃) |
1,617.03公頃 |
地理位置(範圍 |
北起客雅溪口(含金城湖附近),南至無名溝(竹苗交界),東起海岸線(以界標為準),西至最低潮線(不包含現有海山漁港、浸水垃圾掩埋場及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 |
管理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要保護對象 |
保護河口、海岸生態系及其棲息的鳥類等野生動物 |
成立緣起
新竹市沿海北起客雅溪河口濕地、三姓公溪及大庄溪口草澤濕地、香山泥灘濕地、海山罟紅樹林濕地和南港沙灘,共組成北臺灣最大的海濱濕地。這些多樣的地質樣貌非但孕育了豐富的生態資源,1,617.03 公頃潮間帶所孕育的大量蝦蟹螺貝,更吸引大批水鳥,據統計記錄的鳥類多達 277 種、螃蟹達 54 種。尤其介於客雅溪口至南港無名溝之間的香山潮間帶,已於民國 85年國際拉姆薩公約組織會議中,正式列為「東亞水鳥保護網」的一環。
民國 87 年 6 月 27 日,新竹市政府舉辦第一屆「新竹市濱海地區永續經營研討會」,並簽署了第一份由臺灣官方正式發表的海洋海岸保護宣言,其重點包括:全力保留新竹海洋與自然的海岸、全力保育漁業資源、全力發展觀光、推動新竹市濱海地區的永續經營與發展。民國 89 年 7 月 20 日,第二屆濱海地區永續經營研討會後,發表五點共識,包括:以環境保護及保全為前提、發展海岸綠色產業、招募海岸守護尖兵、發展生態觀光、進行環境復育改善。新竹市政府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提報成立「客雅溪口及香山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並於民國 90 年 6 月 8 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正式公告為「客雅溪口及香山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同年 12 月 14 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將此棲息地公告成為「新竹市濱海野生動物保護區」,後經93年9月23日及114年6月30日兩次修正。
地理位置
北起客雅溪口(含金城湖附近),南至無名溝(竹苗交界),東起海岸線(以界標為準),西至最低潮線(不包含現有海山漁港、浸水垃圾掩埋場及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面積1,617.03公頃,其中已登錄土地13筆,使用面積約18.8公頃。
保育目標
1. 保育新竹巿河口與海岸棲地環境 。
2. 保育珍稀有物種及生態系統多樣性 。
3. 保存在地漁業文化。
4. 推動環境教育與發展生態旅遊。
5. 提供科學研究的場域。
保護區分區規劃與管制事項
一、分區規劃
(一)核心區:北界為客雅溪出海口北岸往西延伸;南界以三姓公溪出海口北岸往西延伸。
(二)永續利用區:北界為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南側與保護區交界點,往西平行延伸,南界自海山漁港南方海堤轉角往西延伸。
(三)緩衝區:核心區及永續利用區以外之區域皆設為緩衝區。
二、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除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捕撈之經濟物種外,禁止捕撈珍稀之海洋生物。
1、禁止任何汙染水質之行為。
2、禁止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
3、禁止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原有形態。
4、禁止於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
5、禁止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6、禁止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及餵食動物之行為。
7、禁止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 、引入、捕撈、捕獵、撿拾生物資源。
8、除既有漁業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人員、動力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進入非公設棧道、既有堤防及堤內道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進行管理。
9、為維護濕地範圍內之漁業使用,允許漁船管筏依航道進出,主管機關得核定相關水利建造物之興辦及維護管理 、漁港工程、漁港疏浚之海砂堆置、堤防修護等計畫之實施。
10、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設施、解說設施 、自然公園或自然教室等。
11、水利、海巡、消防、警察、漁業等主管機關,如確為保護公共安全而需於本保護區內實施緊急搶修搶救處理維護,應於事件發生三日內通報主管機關。
12、漁用車輛拋錨或民眾遇險需動力機械或其他交通工具進入救援時,若於事件發生時立即通報警察、海巡、 消防或主管機關有案,救援行動不受罰。
13、新竹區漁會造冊之漁民,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濕地可捕撈之經濟物種(包括日本沙蠶(紅蟲)、雙齒圍沙蠶(青蟲)、裸體方格星蟲(沙成)、牡蠣( 蚵仔)、麗文蛤(粉蟯)、環文蛤(赤嘴)、花蛤( 花角仔)、公代、西施舌、鉅緣青蟳(紅蟳)、鏽斑蟳(花市仔)、紅星梭子蟹(三點仔)、黑鯛(烏格 )、大鱗鮻(汕仔)、裙蛇鰻(土龍)),鰻苗及其他主管機關經許可之經濟物種,禁止捕撈其他物種,並依漁業署規定於可捕撈期間進行作業。
14、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二)分區管制事項
1、核心區
(1)核心保育區內除新竹區漁會造冊之漁民及申請研究人員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調查、記錄或採樣動植物標本,且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辨識身分之證件以便查驗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進行管理。
(2)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事項。
2、緩衝區
(1)除既有的漁業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帶入、帶出任何生物或礦物。
(2)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需進入本區,或甚至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必要時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解說員帶領進入。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辨識身分別之證件,以供查驗。
(3)區內除必要的保育或經營管理設施外,禁止改變原有地形地貌等之行為。
(4)除學術研究或教學、環境教育理由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基於總量管制及推廣生態保育觀念,單位時間在各區內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事項。
3、永續利用區
(1)除既有的漁業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帶入、帶出任何生物或礦物。
(2)基於總量管制及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保護區十人以上之團體,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辨識別身份之證件以被查驗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進行管理。
(3)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事項。
其餘請參見保護區保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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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