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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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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成立時間 臺中縣政府86年10月1日86府農技字第261771號公告成立「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
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授農林字第1100297276號公告變更分區管制範圍及管制事項,並更名為「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
面積(公頃) 7,245.3
地理位置(範圍) 以大甲溪流域上游七家灣溪集水區為主,並以山稜、溪谷等自然地貌為界線,包括大甲溪事業區第24 林班部分小班及25 至37 林班,以及武陵農場中、北谷,南邊以七家灣溪西岸,億年橋向西延伸之山稜線為界。依大甲溪事業區林班圖及地籍圖,包含七家灣段、七卡段、桃山段、武陵段、羅葉尾段部分土地、四季段部分土地及池有段之土地。
管理機關 臺中市政府
主要保護對象 臺灣櫻花鉤吻鮭及其棲息與繁殖地

成立緣起

民國27年,臺灣總督府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委員輿儀喜宣與中村廣司2人,認為臺灣櫻花鉤吻鮭(Oncorhynchus masou formosanus (Jordan & Oshima, 1919))(當時稱之為櫻花鉤吻鮭)分布在冷水性魚類稀少的亞熱帶臺灣,以及長久被陸地封閉的現象,為冰河時期遺留下來的活標本,將其列為「天然紀念物」加以保護,在生物地理學上具有其重要意義。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即針對臺灣櫻花鉤吻鮭規畫了具體的保育措施,包含禁止放流其他鱒魚屬的魚和魚卵,部分支流禁止以漁網與築堤捕魚,產卵季節禁止在七家灣溪捕魚,七家灣溪兩岸直徑300公尺內禁止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等行為。而後,民國60年起,政府陸續開始進行臺灣櫻花鉤吻鮭保育工作,包含建造臺灣櫻花鉤吻鮭自然繁殖場、劃設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文資法指定臺灣櫻花鉤吻鮭為珍貴稀有動物、人工復育、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為瀕危物種、其棲地劃入雪霸國家公園範圍、攔砂壩拆除及七家灣溪劃入國家重要濕地等。農業部(農委會)於民國84年9月23日以84農林字第4030624A號公告將此區劃為「臺中縣武陵櫻花鉤吻鮭重要棲息環境」,原臺中縣政府更於86年10月1日以府農技字第261771號公告將此區劃設為「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
自保護區劃設以來,在眾多的保護措施執行下,已達成過去保育計畫中所訂之近程及中程目標,使得臺灣櫻花鉤吻鮭數量從200餘尾逐漸回升至3,600尾,近年來甚至高達5,000尾以上。然而過去劃設保護區所使用之圖資精度較為不足,加上與雪霸國家公園分區劃設不一致,導致經營管理上的困難與衝突;又內政部於107年9月27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015784號公告實施之七家灣溪(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為促進機關間共同管理之效益,使各保護區分區劃設及功能劃分應具一致性。此外,面對豪雨颱風、日趨嚴重的全球暖化問題及持續成長的遊憩利用,應予以監測管理,以達成保護區資源永續經營管理之長程目標。
此外,學者經標本模式鑑定、DNA分析等,認定櫻花鉤吻鮭為臺灣的特有亞種,故更名為臺灣櫻花鉤吻鮭,爰於110年公告變更保護區名稱為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

地理位置

本保護區位於雪霸國家公園轄內,行政區域屬臺中市和平區,民國86年公告係以自然地貌及林班界為範圍,面積7,127.7公頃。為利經營管理維護,改以地籍邊界繪製保護區範圍圖,面積經GIS軟體計算為7,245.3公頃,增加117.6公頃,但實際保護區範圍仍與86年公告範圍相同,仍以大甲溪流域上游七家灣溪集水區為主,並以山稜、溪谷等自然地貌為界線,包括大甲溪事業區第24林班部分小班及25至37林班,以及武陵農場中、北谷,南邊以七家灣溪西岸,億年橋向西延伸之山稜線為界。
本保護區範圍包含七家灣段、七卡段、桃山段、武陵段、羅葉尾段部分土地、四季段部分土地及池有段之土地 。

計畫目標

  1. 維持棲地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區域內動植物,並進行長期監測調查,確保棲地環境之完整以利其生存及繁衍。
  2. 落實環境教育:環境教育須持續推動,使更多遊客及當地居民瞭解生態保育之意涵,進而提升生態保育之意願。
  3. 永續經營保護區資源:與雪霸國家公園、武陵農場及武陵森林遊樂區等單位共同推動,達成保護區資源永續經營。
     

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垂釣或宰殺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等。
2.    非經臺中市政府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3.    禁止非法採取或砍伐野生植物等。
4.    禁止任意丟擲、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環境之行為。
5.    進行調查研究工作,須經臺中市政府許可。
6.    禁止疏浚、濫建、濫墾、濫伐、濫葬、採取岩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等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臺中市政府得採取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等保育措施,或設置相關之保育解說設施。
7.    應使用友善農法,並使用生物農藥及已發酵之有機肥。
8.    現有農業經營設施,加強污染防制措施,降低肥料流入溪流內。
9.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進入本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或進行調查工作者,應先經臺中市政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辨識身分之證件以備臺中市政府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不定期查驗。
10.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    非經臺中市政府之許可,禁止砍伐植物。
2.    非經臺中市政府之許可,禁止改變原有地形或地物。
3.    禁止廢水、農業肥料及農業之殘留物流入本區。
4.    非經臺中市政府之許可,禁止進入既有道路以外地區。
5.    除因保育需求並經臺中市政府許可,不得新設任何設施。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    除為緊急救災需要,禁止從事林木伐採或採取森林副產物等。
2.    其餘參照雪霸國家公園計畫之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辦理。
 
其餘內容請參閱附件保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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