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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物種利用申請與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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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申請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請至本署生態調查資料庫系統  之「保育類物種利用」功能進行線上申請。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完成後一年內,應將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後續處理及利用成果,作成書面資料送各級主管機關備查,表格請參考附件。



保育類申請洽詢專線:02-23515441-697 蘇小姐
瀏覽人次:13673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