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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緩生物多樣性的喪失,聯合國199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各國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為全球最大的保育公約之一。公約的三大目標為:(1)保育生物多樣性;(2)重視與鼓勵生物多樣性資源之永續利用;(3)公平合理的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自1993年公約生效,迄今已有196個締約方。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自然保育發展的里程碑,第一次嘗試解決環境開發與資源利用的問題,對人類永續發展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並透過締約方大會訂定階段性行動目標,包括:2002年第6屆締約方大會「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2010 Biodiversity Targets)」、2010年第10屆締約方大會「愛知目標(Aichi Targets)」及2022年第15屆締約方大會「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 (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其中「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Living in harmony with nature) 為全球2050年願景,並訂出訂出2050年4大長期目標,及2030年前要完成的23項生物多樣性行動目標,成為世界各國未來10年 (至2030年) 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的重要方向。
「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訂定的23項短期行動目標如下圖(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我國雖受限於國際政治因素,無法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方,但仍有義務保育我國的生物多樣性,朝永續利用與發展邁進,為我國的後代子孫,及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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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