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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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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0920030438號公告「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措施」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41700404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緊急處理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有效推動相關應變措施,強化本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對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防救能力,以保護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政府首長指示成立直轄市、縣(市)政府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因應:
(一)傷病及死亡個體數達十五隻以上。
(二)地方政府轄內病害有擴大或蔓延之虞。
(三)本會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案發地區之地方政府應配合成立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主任委員指示成立中央緊急應變小組:
(一)傷病及死亡個體數達四十五隻以上。
(二)三個以上地方政府轄區發生病害。
(三)經評估病害有擴大或危及族群生存之虞者。

四、地方緊急應變中心由各地方政府首長指派召集人,並依病害發展狀況,由召集人指定地方政府業務對應相關局、處派員進行任務編組,其工作任務如下:
(一)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病害、死亡情況查報。
(二)受病害動物之緊急救護等事項。
(三)協調聯繫相關單位,策劃相關應變措施,掌握案情。
(四)執行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所交付任務,並每日回報相關案情。

五、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適合主管人員擔任。成員包括本會林務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等指派之適當主管人員(組織架構如附圖一);必要時,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所屬機關(單位)或協調其他中央部會指派人員加入中央緊急應變小組。

六、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依下列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處理情形:
(一)林務局:
  1. 擔任中央緊急應變小組統一發言窗口。
  2. 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事項。
  3. 尋求專家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支援事項。
  4. 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 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維護事項。
  6. 協調各機關(單位)進行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7. 負責處理媒體及網際網路案情報導事項。
  8. 協助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事項。
(二)漁業署:
  1. 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之鄰近海域及養殖漁業環境維護事項。
  2. 協調漁民配合相關事項。
  3. 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 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2. 動物傳染病疫情聯繫事項。
  3. 協助病因檢驗事項。
  4. 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 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四)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 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之農業用化學物質分析檢驗事項。
  2. 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五)家畜衛生試驗所:
  1. 病因檢驗事項。
  2. 協助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3. 協助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4. 協助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5. 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6. 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六)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 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2. 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3. 未來復建及後續野放評估相關事項。
七、地方政府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應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通報單(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附表一)電傳本會林務局:
(一)發現或接獲民眾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病害。
(二)有需本會提供支援之事項。
(三)依第二點規定成立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四)依第九點規定撤除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八、本會接獲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後,視需求派遣人員赴現場勘查,協助緊急處理措施,以減緩病害案件擴大。病害案件如擴大至符合第三點規定時,應成立中央緊急應變小組,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附表二)通知地方政府及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並得視狀況召開重大病害防救準備會議,以瞭解案件現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首長得撤除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一)依病害程度,認其病害已獲得控制,不至擴大或相關案情已趨緩和。
(二)中央緊急應變小組已撤除。

十、依案件發展程度,認其病害已獲得控制,不至擴大或相關案情已趨緩和時,中央緊急應變小組得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後,撤除之。

十一、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仍由各成員依權責繼續辦理至病害案件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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