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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進入及破壞自然保留區,可逕向土地主管機關之分署及縣市政府通報。通報後則會同保七總隊警察或轄區警察前往查緝,如屬違法,將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輕重,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罰鍰等處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6款及7款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108條第1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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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