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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該棲地現況及土地利用型態,避免大規模非永續性之開發利用,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4項及施行細則第10條所公告劃設,對於現有的建設及土地利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劃設後各項新興開發與土地利用行為進行審核,必要時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為原則性管理機制。而「野生動物保護區」則為地方主關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劃設,並擬定保育計畫以執行各項經營管理措施,並依施行細則第12條細分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區執行差異化經營管理措施,因此兩區域多為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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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