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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需要申請?須填寫哪些申請表格?向哪些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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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縣市政府),不得買賣、在公共場所陳列及展示。建議民眾參考野生動物保育法內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內物種類別,進行判斷後,檢具「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買賣申請書」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才可以買賣、陳列及展示。
瀏覽人次:3906 最後更新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