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育教育 生物多樣性 國內法規 國際公約 自然保育大小事 生物多樣性訓練推廣活動 黑熊影片專區 ::: 回首頁> 保育教育 > 自然保育大小事 > 買賣、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需要申請?須填寫哪些申請表格?向哪些單位提出申請?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買賣、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需要申請?須填寫哪些申請表格?向哪些單位提出申請? :::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縣市政府),不得買賣、在公共場所陳列及展示。建議民眾參考野生動物保育法內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內物種類別,進行判斷後,檢具「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買賣申請書」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才可以買賣、陳列及展示。 瀏覽人次:3906 最後更新日期:2016-06-06 下載專區 保育機關 社區林業計畫申辦網 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 回上頁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