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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族群之動物為原則,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捕獵、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這些包括野外捕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經人工繁殖、飼養符合該法第55條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種類。除此之外,其他經人工飼養繁殖出的保育類動物,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欲飼養、繁殖者,須具有該物種人工繁殖證明文件,才能夠飼養、繁殖。而一般類野生動物飼養,基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精神,並不鼓勵飼養、繁殖。以上可飼養、繁殖野生動物,同時受到其他法規規範管理(如檢疫、營業登記、繁殖場設立及動物飼養環境等),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洽詢及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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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