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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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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32400293號

主旨:
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三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三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三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三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三點如附件。

農業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21701494號

主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者,應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下列「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新增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下列物種亦新增至「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一)溪流細鯽。
(二)陳氏鰍鮀。
(三)中間鰍鮀。
(四)棘鱗韌鰕虎。
(五)布納加亞韌鰕虎。
(六)異齒龍韌鰕虎。
(七)新喀里多尼亞韌鰕虎。
(八)奇吉木納韌鰕虎。
(九)棉蘭老韌鰕虎。
(十)巴拉望紅韌鰕虎。
(十一)沃森氏韌鰕虎。
(十二)砂棲瓢眼鰕虎(砂棲黃瓜鰕虎)。
(十三)尾鱗銳齒鰕虎(糙體銳齒鰕虎、尾鱗微笑黃瓜鰕虎)。
(十四)明仁枝牙鰕虎(帝王枝牙鰕虎)。
三、本次修正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列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代理部長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81701362號

主 旨: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名稱並修正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1 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瀏覽人次:7759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