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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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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11年4月7日 農林務字第 1111700309號

主 旨: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
二、修正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本次增列之野生動物「海蟾蜍」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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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野生動物保育業務主辦單位聯絡表 pdf pdf 檔案大小:59KB 下載次數: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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