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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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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0900068141號

主旨: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如附件。
二、在本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之物種,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主任委員 李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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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會公告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自109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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