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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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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10043386號


主旨: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說明:本次修正新增 臺灣獼猴(學名:Macaca cyclopis)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相關規定請見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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