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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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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32401229號

主 旨:預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三、「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三)聯絡人:蘇技佐
(四)電話:02-23515441分機697
(五)傳真:02-23217661
(六)電子郵件:m6050@forest.gov.tw

部 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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