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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3)日預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3條之3草案,增訂保育主管機關得廢止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買賣與陳列、展示原同意文件之規定,自後年(109)年1月1日起,正式終結現行國內「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許可,全面禁止象牙相關製品買賣,以便與國際大象保育工作接軌。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以蒐集社會各界意見。
象牙自古在中西文化中即被認為是珍貴的飾品或雕刻的良好材料,受到大眾的喜愛與收藏,但也因為人類的大量利用,造成大象瀕臨滅絕。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在83年全文修正時,即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原則禁止象牙製品買賣及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但考量法規修正之時,相關藝品、刻印業等,多以此為生計,並留有大量庫存,為保障相關業者權益,84年訂定〈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說明〉,規定當年申報之庫存象牙產製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買賣為例外,作為法規修正後遭受影響的緩衝措施。
聯合國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在2016年〈大象現況評估報告〉(African Elephant Status Report 2016)中指出,野生非洲大象族群自2006年調查結果尚存50.8萬頭,至2015年僅剩41.5萬頭,族群數量大幅減損了約20%,以此族群下降趨勢,非洲象可能在20年後滅絕。報告中也顯示出象牙的利用與盜獵,仍是造成大象野生族群生存的最大威脅。因此, 2016年10月第17屆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會議(CITES CoP17)大會在南非舉行,經各國代表討論決議,呼籲各國關閉國內合法象牙買賣市場。
林務局指出,為保育瀕危非洲象族群,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就法規層面召開多次會議,並與國內刻印、珠寶藝品業者代表舉行座談會後,考量目前國內保育觀念已大幅提升,象牙製品需求大量減少,合法象牙製品交易平均一年僅約百餘件;另84年制定的庫存象牙買賣管理措施至今施行已逾20年,已非藝品、刻印等業者的主要營業項目,所以本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33條第3項,規定在原經過主管機關審查保育類產製品買賣及陳列、展示核准後,因故停止繼續營業或經查原同意文件登載內容不符等情形,得予以廢止原核准事項之規定。另增訂第33條之3,明定自109年1月1日起國內象牙商業交易將正式終結,所有象牙製品不得再買賣。
林務局強調,目前合法可販售之庫存象牙產製品,其買賣及陳列、展示仍須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草案,期能善盡臺灣在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責任,預告期間民眾如有相關意見,請寄至電子信箱:wildlife@forest.gov.tw。林務局將彙整各界意見,整體評估修正後,即依行政程序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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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