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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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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101701550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
三、「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地址: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2號
(三)電話:02-23515441#653
(四)傳真:02-23217661
(五)電子郵件:jesse@forest.gov.tw

主任委員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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