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稀有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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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8條規定,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該法第81條第4項訂定「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規定,珍貴稀有礦物指定基準為「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之礦物。惟目前國內迄今未指定任何一種珍貴稀有礦物。








 
瀏覽人次:7200 最後更新日期: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