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紀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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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紀念物區分為「珍貴稀有植物」、「珍貴稀有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珍貴稀有植物之指定基準為:「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目前的指定方式是以整個種(species)來公告指定,尚未以單一株或一群植物來指定為自然紀念物。

珍貴稀有礦物之指定基準為:「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是以整個礦物種類來指定,尚未以單一顆礦物指定為自然紀念物。

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是文資法2016年修正新增的類別,為因應小區域的特殊自然地質地形景觀保存需求,維護其自然遺產價值,又無須像自然保留區般嚴格限制人員進出,因此增加此類自然紀念物的指定。此類自然紀念物,亦可對應IUCN保護區分類系統(IUCN Protected Area Categories System),第III類(Natural Monument or Feature 自然紀念物或自然特徵)之保護區。

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之指定基準,為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1.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2.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違反者依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瀏覽人次:13541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