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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我國自民國78年頒佈野生動物保育法後,即積極推動各項有關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及野生動物保護區域之設立,並自80年起,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由農業部公告劃設38處、海洋委員會公告劃設1處,共計39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方政府並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
107年4月28日起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正式成立,承接辦理海洋保育事務,是以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馬祖列島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棉花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花瓶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澎湖縣貓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5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已移交其承接辦理;另海洋委員會公告劃設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計目前共有6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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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