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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
自然保留區
自然保留區是我國「國家保護區系統」內管制最嚴格之自然保護區域,如對照IUCN保護區分類系統(IUCN Protected Area Categories System),歸屬於第Ia類(Strict Nature Reserve嚴格的自然保留區)之保護區,為保護這種最自然、最具代表性且沒有人為干擾的自然遺產,文資法第86條明文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進入,只供科學研究及少部分環境教育,如果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依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未經申請即進入,必須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自然保留區之指定基準,為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1.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2.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3.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地質公園
地質公園,是199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提倡,並被許多歐洲、亞洲國家採納,紛紛致力於地質公園的設置,特殊的國家級地質公園,即被選拔成為「世界地質公園」,並組成世界地質公園網絡(GGN),目前地質公園亦被認為是自然遺產中的地質遺產。
台灣亦掌握國際趨勢,早在2004年11月農業部(農委會)即協助雲林縣政府及古坑鄉草嶺村在地居民成立「雲林草嶺地質公園」,林業保育署(林務局)亦在2011年起推動4處地質公園示範區,推動概念逐漸獲在地民眾認同,加上交通部觀光署推行之「野柳地質公園」已成為國際遊客必造訪景點,台灣地質公園網絡之概念逐漸成立,進而有一致共識認為地質公園必須入法,才有執行依據,因此於2016年文資法修法時,將地質公園納入自然地景,對照IUCN保護區分類系統,地質公園可歸屬於第V類(Protected Landscape/ Seascape 受保護的地景/海景)保護區。
地質公園有四大核心價值,包括「地景保育」、「環境教育」、「地景旅遊」及「社區參與」,也因此地質公園是一個相對較大的區域,除了核心區的珍貴地景,也包含周邊在地社區的日常生活範圍,相較於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之管制相對寬鬆,文資法尚無規定罰則,著重於在地社區的自主守護,但地質公園的核心主體,仍然可運用其他具管制力的法規規劃保護。地質公園除了保育,也著重在地區域經濟的發展。
地質公園之指定基準,是具有下列條件之區域:
1.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2.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3.能充分代表某地區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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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11-15